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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城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公開征求《運城市國家濕地公園保護條例(草案)》和《運城市古堆泉水資源保護條例(草案)》意見的公告
          來源:運城日報 編輯:趙迪 發表時間:2022-11-07 09:09

            根據《運城市人大常委會2022年立法計劃》,市人民政府起草了《運城市國家濕地公園保護條例(草案)》和《運城市古堆泉水資源保護條例(草案)》,并在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過座談論證和征求意見,對草案文本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2年11月7日至12月7日,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將意見、建議以紙質或電子郵件形式于2022年12月7日之前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聯系方式:0359-2660339

            電子郵箱:

            ycrdfgw@126.com

            通信地址:運城市鹽湖區河東東街248號運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郵編:044000

          運城市國家濕地公園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濕地公園的保護和管理,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保障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山西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濕地公園的保護、利用、管理、修復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國家濕地公園,是指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開展濕地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為目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護和管理的山西古城國家濕地公園、山西稷山汾河國家濕地公園和經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其他國家濕地公園。

            第三條 國家濕地公園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國家濕地公園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綜合協調機制,將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國家濕地公園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為國家濕地公園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工作。

            市、國家濕地公園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和管理機構做好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國家濕地公園保護活動。

            對在國家濕地公園保護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市、國家濕地公園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支持開展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科學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鼓勵校地聯合開展研究,加強專業技術人才培養,提高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并實施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和管理計劃,完善保護管理制度。

            經批準的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措施,保護水體、植被、野生動物、水生生物、地形地貌和周邊生態環境,保障各類公共設施的安全。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進行勘界立標,設置地理標界以及保護標志。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社區共管機制,優先吸收當地居民參與國家濕地公園的管護和服務等活動。

            第十條 國家濕地公園范圍內的水流、水體和水源,應當保持生態原狀。除進行修復或者利用外,禁止占用、圍圈、填埋、堵截、遮掩水體、水面等。確需對水體、水面進行修復或者利用的,應當征求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一條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野生動物救護機制,對受傷、患病或者被困的野生動物采取緊急救護措施。

            第十二條 市、國家濕地公園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和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國家濕地公園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植被恢復、病蟲害防治和防火工作,保護植被的生長和繁殖環境。

            第十三條 國家濕地公園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和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國家濕地公園范圍內的濕地資源調查和評估工作,對水環境、濕地生態特征、濕地植被演替、濕地保護類群的動態變化及時進行監測,并根據調查、評估和監測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保護和修復措施。

            第十四條 國家濕地公園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和國家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濕地修復工作,因地制宜采取退耕還濕、退養還濕、退牧還濕、水體治理、植被恢復等措施修復濕地,恢復濕地生態功能,提升濕地生態質量。

            第十五條 國家濕地公園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組織下,會同水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濕地公園用水需求進行補水,保障國家濕地公園生態用水需求。

            第十六條 禁止在國家濕地公園內從事下列活動:

           ?。ㄒ唬╅_(圍)墾、排干自然濕地,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

           ?。ǘ┥米蕴盥褡匀粷竦?,擅自采砂、采礦、取土、燒荒、修建墳墓;

           ?。ㄈ┡欧挪环纤廴疚锱欧艠藴实墓I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濕地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ㄋ模┻^度放牧或者濫采野生植物,過度捕撈或者滅絕式捕撈,過度施肥、投藥、投放餌料等污染濕地的種植養殖行為;

           ?。ㄎ澹氖路康禺a、度假村、高爾夫球場、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等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

           ?。E采濫捕野生動植物;

           ?。ㄆ撸┥米砸M和放生外來物種;

           ?。ò耍┢渌茐臐竦丶捌渖鷳B功能的活動。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涉及國家濕地公園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中編制濕地保護、占有、使用(利用)專篇。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依法征求有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 國家濕地公園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的要求,并按照有關程序報批。

            經批準在國家濕地公園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破壞濕地資源和生態環境。

            第十九條 國家濕地公園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國家濕地公園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經營性項目建設,為合理利用濕地資源提供保障。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濕地公園保護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運城市古堆泉水資源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古堆泉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地下水管理條例》和《山西省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古堆泉水資源的保護、利用、管理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新絳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堆泉水資源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加大財政投入。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堆泉水資源保護的管理和監督。

            新絳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堆泉水資源保護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條 市、新絳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門以及行政審批服務管理、能源、林業草原、地質勘查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堆泉水資源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新絳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堆泉水資源節約和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 古堆泉水資源保護范圍:東至新絳縣與襄汾縣界,南至新絳縣蔡村—古堆村—尚書村—義泉村,西至新絳縣蔡村—程官莊村,北至新絳縣程官莊村—新絳縣與襄汾縣界。

            第八條 古堆泉水資源重點保護區范圍:

            東至新絳縣古堆村東,南至新絳縣馮古莊村,西至新絳縣蔡村,北至新絳縣澤掌村北。

            第九條 在古堆泉的重點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ㄒ唬┎擅?、開礦、開山采石;

           ?。ǘ┥米源蚓?、挖泉、截流、引水;

           ?。ㄈ┡欧?、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ㄋ模┡欧?、傾倒工業廢水、生活污水;

           ?。ㄎ澹⒁盐廴竞畬优c未污染含水層的地下水混合開采;

           ?。┬陆?、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ㄆ撸┓?、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前款第六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屬于國家、省大型建設項目和重點工程因地形原因無法避讓,或者重要民生工程確需經過或者進入古堆泉重點保護區,經專家充分論證采取嚴格保護措施后不會對古堆泉水資源造成污染和影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批準的除外。

            第十條 古堆泉取水實行總量控制,不得超過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可開采總量,并應當符合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的要求。

            第十一條 市、新絳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古堆泉水資源變化情況和利用狀況,依法對古堆泉保護范圍內取得取水權的單位和個人取水量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利用古堆泉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取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要求,節約用水。

            第十三條 古堆泉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優先滿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顧農業、工業用水和生態環境用水,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引水工程或者當地地表水源能滿足生活、生產和生態環境用水的,市、新絳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關井壓采、水源置換等措施,禁止或者限制開采古堆泉地下水,保護和恢復古堆泉水資源。

            第十四條 新絳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堆泉地下水取水在線計量設施的安裝和運行進行監督管理。

            新絳縣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完善古堆泉地下水監測工作體系,加強地下水監測。

            第十五條 在古堆泉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取得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批準的古堆泉水資源影響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 市、新絳縣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從事古堆泉水資源節約、保護、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誠信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古堆泉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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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民建議發表與2021年10月8日 12:00:08
          個人認為,不管誰犯了罪,不管他的地位有多高,資格有多老,應該一視同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該用什么刑責就用什么刑責,只有這樣才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性,否則難以服眾,也可以在歐美等一天到晚黑我們法制不健全的國家面前挺起腰桿,同意的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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