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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復議決定書〔2023〕60號
          發布時間:2023-10-31 19:09

            申請人:運城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運城市城市管理局。

            申請人運城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請人運城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4月18日作出的運市城管執(建)罰決字〔2023〕第6-1號行政處罰決定,于2023年6月8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受理后,經中止、延期,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運城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運市城管執(建)罰決字〔2023〕第6-1號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稱,其建設的某某大廈物業管理用房未辦理相關手續擅自建設的行為,系一個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且該樓最晚交付使用時間為2019年6月5日,至立案之日已過兩年追訴時效,被申請人也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請求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開發建設的某某大廈物業管理用房存在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違法行為。申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違法事實清楚。二、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工辦發〔2012〕20號《對關于違反規劃許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設、設計違法行為追訴時效有關問題的意見》規定,申請人開發建設某某大廈物業管理用房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為持續狀態;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開發建設某某大廈物業管理用房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違法行為應視為有繼續狀態。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未過追訴時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請求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運城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2018年建設某某大廈物業管理用房項目時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依法簽訂施工合同,就開工建設,也未對該項目工程組織竣工驗收就于2019年6月交付使用。2023年3月9日,被申請人運城市城市管理局立案,經調查詢問、告知聽證等程序,認定建筑面積為1100平方米,委托運城市金明造價咨詢有限公司評估確定該項目工程市場造價為1232元/平方米,最終確定工程造價為1355200元。2023年4月18日,被申請人運城市城市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五十八條的規定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2]99號《關于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作出運市城管執(建)罰決字〔2023〕第6-1號行政處罰決定,對申請人運城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違法行為,分別處以工程造價1355200元5.5%、1.1%、2.2%的罰款,其中,對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罰款74536元,對未辦理建筑施工許可證擅自建設的行為罰款14908元,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為罰款29815元。該決定書于4月18日已直接送達申請人運城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本機關認為,依照被申請人運城市城市管理局“三定方案”的規定,其職責為負責本轄區內的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工作,具有住房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職權。因此,被申請人運城市城市管理局對于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違法行為,具有行政處罰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規定,申請人運城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建設單位在開工建設某某大廈物業管理用房項目前,依法應當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方可施工,并且對該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合格后才可交付使用。但直至被申請人運城市城市管理局立案調查時,申請人運城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也未組織竣工驗收且已交付使用,該三種違法行為始終處于連續狀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同時對三種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規定。被申請人運城市城市管理局對申請人運城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予以行政處罰未超過時效。同時,被申請人運城市城市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五十八條的規定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2]99號《關于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對申請人運城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出的處罰金額未超出規定的幅度,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運城市城市管理局對申請人運城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出的運市城管執(建)罰決字〔2023〕第6-1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運城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運市城管執(建)罰決字〔2023〕第6-1號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ǔ[去申請人、被申請人相關信息外,此件與原件無異)。

            運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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