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民政局 運城市財政局 運城市醫療保障局
關于印發《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各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醫療保障局:
為規范我市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根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醫療保障局《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定了《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試行)實施細則》?,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運城市民政局 運城市財政局
運城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10月7日
主動公開(全文公開)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依據山西省民政廳、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試行)》和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市范圍內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申請受理、審核確認、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第三條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遵循以下工作原則:
?。ㄒ唬俚毓芾?,分級負責;
?。ǘ﹪栏褚幏?,高效便民;
?。ㄈ┕_透明、公平公正。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認定(審核確認權限下放的另行規定),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做好醫療救助資金保障,醫保部門負責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醫療救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申請受理、調查初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醫保部門應當協同配合,加強信息共享和數據比對,統籌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認定和救助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供養或低保邊緣家庭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ㄒ唬艏疇顩r。戶籍在山西??;
?。ǘ﹨⒈G闆r。在山西省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ㄈ┠甓染戎鸶稑藴是闆r。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后,扣除社會互助幫困等因素,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達到年度救助起付標準(年度救助起付標準按照晉政辦發〔2022〕74號和運政辦發〔2022〕28號執行);
?。ㄋ模┘彝ナ杖肭闆r。在扣除個人自負醫療費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應低于當地當年城鄉低保標準的2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及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參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審核確認辦法》,具體見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
個人自負醫療費用指在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發生的門診慢特病、門診特藥和住院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后,個人自負醫療費用的總和。
?。ㄎ澹┘彝ヘ敭a情況。申請人家庭擁有的金融資產總額人均應不超過36個月當地當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其他家庭財產參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審核確認辦法》,具體見本辦法第十條。
第七條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當次有效,針對申請人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按規定比例給予醫療救助。
第三章 家庭收入和財產
第八條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ㄒ唬┕べY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工資性收入參照勞動合同認定;沒有勞動合同的,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收入認定,或根據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推算;對于無法推算實際工資收入的靈活就業人員,原則上按居住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工資收入(政府公益性崗位按實際收入計算);申請人申報收入高于申請受理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以申報收入為準。對外出務工就業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按城市低保標準的30%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鼓勵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積極就業。
?。ǘ┙洜I凈收入。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種植業收入以本地區同等作物的市場價格與實際產量推算;不能確定實際產量的,以當地上年度同等作物平均產量推算。在核算種植收入時可核減其必要的生產費用。養殖業收入以本地區同等養殖品種市場價格與實際出欄數推算;不能確定實際出欄數的,以當地同行業上年度平均產量推算。經營企業的,按照企業實際純收入或實際繳納稅收基數綜合認定;無法認定實際收入的,參考當地同行業、同規模企業平均收入和企業實際繳納稅收情況綜合認定。其他情形按當地評估標準和方法推算。
?。ㄈ┴敭a凈收入。財產凈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出讓、租賃等收入,參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法有效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相關合同或合同確定的收益明顯低于市場平均收益的,參照當地同類資產出讓、租賃的平均價格推算。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按照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計算,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ㄋ模┺D移凈收入。轉移凈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撫養、扶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
轉移性收入和轉移性支出有實際發生數額憑證的,以憑證數額為準;有協議、裁判文書的,按照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
贍養(撫養、扶養)費收入原則上按贍養(撫養、扶養)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也可按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沒有法律文書或未經人民法院認可的法律文書規定數額明顯偏低的,贍養(撫養、扶養)人的收入能夠精準認定的,按贍養(撫養、扶養)人收入扣除低保標準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計算方法:按贍養(扶養)人家庭月人均收入扣除當地低保標準之后,剩余部分的30%比例計算贍養(扶養)費,按撫養義務人月總收入20%計算撫養費(有多個撫養人時,每增加一名撫養人,給付的撫養費增加其總收入的10%,最高不超過撫養義務人總收入的50%);不能精準認定的,可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一定比例測算。
?。ㄎ澹┢渌麘斢嬋爰彝ナ杖氲捻椖?。
第九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ㄒ唬﹥灀釋ο蟀匆幎ㄏ硎艿膿嵝艚?、補助金、立功榮譽金和護理費;
?。ǘ└骷壢嗣裾畬μ貏e貢獻人員給予的獎勵金和榮譽津貼;
?。ㄈ┬轮袊闪⑶叭朦h的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等享受的定期補助;
?。ㄋ模┮蚬üぃ┴搨毠さ淖o理費、因公(工)死亡職工的喪葬費、撫恤金;
?。ㄎ澹┯媱澤彝グ凑呦碛械莫毶优M、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
?。┱蜕鐣o予貧困在校學生的救助金、生活補貼和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貸款等;
?。ㄆ撸┏青l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ò耍├夏耆烁啐g補貼,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
?。ň牛┰诼毬毠ぐ匆幎ㄓ蓡挝患皞€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費;
?。ㄊ┱蜕鐣o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ㄊ唬┵狆B(撫養、扶養)義務人屬于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的贍養(撫養、扶養)費。
?。ㄊ┛h(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應計入的收入。
第十條 家庭財產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等金融資產及市場主體、車輛等。不動產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著物。對于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可以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予以豁免。
第四章 申請及受理
第十一條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申請人戶籍地(經常居住地)與參保地一致的,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權書)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申請人戶籍地(經常居住地)與參保地不一致的,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權書)向參保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參保地的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相互配合做好認定工作。
第十二條 申請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颊弑救司用裆矸葑C(在經常居住地申請的還需提供居住證)和家庭成員的戶口簿;
?。ǘ┗颊弑救俗≡嘿M用結算單、門診慢特病和門診特藥收費票據等;
?。ㄈ┨顚憽兑虿≈仑氈夭』颊哒J定申請表》,并承諾所填信息真實、完整;
?。ㄋ模┞男惺跈嗪藢ζ浼彝ソ洕鸂顩r的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可能符合條件的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應當告知其醫療救助政策,對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無法提出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梢酝ㄟ^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獲取的相關材料,不再要求重復提交。
第五章 審核確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工作,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罹患重特大疾病情況、醫療費用支出、醫療保險支付情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并提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村(居)委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調查核實。
調查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可采取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支出推算等方式進行。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不符合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對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佐證材料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不得公示無關信息。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程序重新組織調查核實,提出復核意見并重新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材料和初審意見后,審查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財產和個人因病自負醫療費用等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予以確認,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告知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并將相關信息推送同級醫保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告知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醫保部門收到同級民政部門推送的信息表后,及時完成醫療救助結算支付。
第十九條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
第六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檔案管理,對工作資料歸類、建檔。檔案應當齊全完整、統一規范,不得隨意涂改、變更和銷毀。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電子檔案。
第二十一條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過程中發現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終止審核確認程序:
?。ㄒ唬┕餐畹募彝コ蓡T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審核認定工作的;
?。ǘ┕室怆[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和因病支出等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ㄈ┛h級人民政府民政、醫保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財政、醫保部門加強救助資金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醫療救助基金監督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醫保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開服務熱線,受理咨詢、舉報和投訴,接受社會和群眾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的監督。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申請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員對民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依法依規免于問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已將低保對象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縣(市、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認定,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指導。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財政、醫保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實施細則,并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醫療保障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申請審核確認表(參考樣表)
2.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審核公示(參考樣式)
3.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通知書(參考樣式)
4.不予確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通知書(參考樣式)
5.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名單推送表(參考樣式)
附件1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申請審核確認表(參考樣表)
申請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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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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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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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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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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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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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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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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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 生活 家庭 成員 情況 |
姓名 |
與申請人關系 |
健康 狀況 |
就業(上學) 狀況 |
居民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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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共 同生 活贍 撫扶 養人 情況 |
姓名 |
與申請人關系 |
健康 狀況 |
就業 狀況 |
年贍(撫、扶)養費 |
居民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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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情況 |
工資性收入(元/年) |
經營凈收入(元/年) |
財產凈收入(元/年) |
轉移凈收入(元/年) |
家庭總收入(元/年) |
近12個月個人自負醫療費用總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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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負總費用 ,其中:住院自負費用 ,門診慢特病自負費用 ,門診特藥自負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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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 情況 |
扣除政策范圍內個人自負醫療費用之后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 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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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財產 狀況 |
動產 |
存款: ,證券: 基金: 商業保險: 理財: 債權: , 市場主體: 機動車輛: 其他: |
是否超標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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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
房產: 套(自建□商品房□),門面房: 套,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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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申請 |
本人申請認定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授權、委托相關核對機構對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收入、財產、因病支出、醫保支付等信息進行核對,承諾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實、完整、準確,愿意接受有關部門調查,并自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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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戶 調查 意見 |
調查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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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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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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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領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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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 街道 初審 意見 |
經調查、審核、公示無異議,擬同意 村(社區) 認定為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報縣民政局審批。
蓋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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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 民政 部門 意見 |
經審查,同意 鄉鎮(街道)關于 村(社區) 認定為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審核意見。
蓋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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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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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領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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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審核公示(參考樣式)
經調查審核,擬認定 村(社區)下列人員為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現予公示(公示期為7天),接受社會監督。如有異議,請提供事實依據,向鄉鎮(街道)反映。
公示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鄉鎮(街道)舉報電話: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蓋章)
年 月 日
序號 |
姓名 |
所在村(社區)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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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確認通知書(參考樣式)
( 年第 號)
鄉鎮(街道):
依據我省《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經審核,你鄉鎮(街道)于 年 月 日提交的 等 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申請符合政策規定,可以認定為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請按規定告知申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縣民政局(蓋章)
年 月 日
序號 |
姓名 |
所在村(社區)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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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不予確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通知書(參考樣式)
( 年第 號)
鄉鎮(街道):
依據我省《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經審核,你鄉鎮(街道)于 年 月 日提交的 等 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申請不符合政策規定,不予確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請按規定告知申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縣民政局(蓋章)
年 月 日
序號 |
姓名 |
所在村(社區) |
不予確認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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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名單推送表(參考樣式)
序號 |
鄉鎮(街道辦) |
村(社區) |
姓名 |
身份證號 |
認定類型 |
認定時間 |
聯系電話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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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1.本表由縣級民政部門填寫,推送同級醫保部門;
2.認定類型為:因病致貧。